去年厦门市消费品质量抽查合格率逾98%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本报,独家对外发布《2016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厦门产品质量指标维持在较高水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2016年,市质监局还出台《厦门市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发布“黑榜”企业8家

 资  讯 

厦门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公布 您若遇到是否也会中招

即时 | 2017-03-14 07:43

海西晨报讯(记者 朱加良)“3·15”又快到了。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发布了厦门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钰进行了点评,给消费者以警醒和维权借鉴。

案例1

调味品过期还卖假酒

去年11月9日,市、思明区两级联合执法组对曾厝垵路280号好味亭小吃店现场检查,现场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店包公鱼等样品进行抽检,同时扣押店内已过保质期的8瓶调味品并立案调查。

经检验,店内包公鱼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后续检查中,还发现店内销售假冒金门高粱酒12瓶。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罚款82296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点评:小吃店上述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两种e通卡只卖利润高的

2015年以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关于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该公司是厦门唯一一家主要从事公交IC卡制作与销售的企业。其销售的公交IC卡俗称“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又称押金卡)和纪念卡两种,普通卡通过缴纳30元押金的方式取得,纪念卡的售价为30元—35元/张。因普通卡的销售利润低且占用资金量太大(市场零售价80元/张,包含30元押金和50元充值金额),部分邮政报刊亭和便利店并未销售普通卡,只销售纪念卡,致使消费者只能在少部分的网点购买到普通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该公司通过在部分网点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限定了相关交易的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3

承诺不卖展厅车却偷偷调包

2014年6月,市民陆某在厦门瑞荣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尼桑公爵(风雅版、2.5L),价格为25万元。而后,陆某到该公司支付车辆购置税,并再三表示不要展厅车,车行予以承诺。

事后,陆某发现,购车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展厅拍摄的车辆一致,系同一辆车。陆某先后以欺诈为由向市消保委、海沧区工商局投诉。调解未果后,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购车款的1.5倍。

海沧区法院判定,车行赔偿原告陆某购车款1.5倍;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依《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超过其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4

收完会员费 游乐园突然停业

去年8月,多位消费者投诉在翔安汇景来雅购物广场办理嘻哆哆儿童游乐园会员卡后,商家突然关闭游乐园,仅投诉的消费者卡内余额就达23673元。

接到投诉后,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展开调查,商场管理方表示该儿童乐园因消防未能通过验收导致关闭,已办卡的消费者共计800多人。

历经三个多月,卡内尚有余额的数百名消费者均按其意愿分别办理了退款或转卡。

点评:商家在出售会员卡后,应当保障购买会员卡的消费者的权益,持续提供相关的游乐服务。但是,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服务终止,经营者违反了有关约定,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款)。


案例5

吃完满月宴 众亲友中毒

去年8月6日,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

疾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显示,消费者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食物中毒,可能因食物加热不彻底。

经过多番调解,经营者退还就餐费用,赔偿27000元并道歉。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元。

点评:小炒店提供了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6

手机吆喝299元 实际收了6800元

去年12月初,新民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投诉,位于同安的景讯通讯店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经暗访,手机店员向过路市民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吸引进店后先收取299元所谓“购机款”,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核审。这些材料实际上被交给驻点办公的金融贷款公司人员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虽然当场只付了299元便拿走手机,但首付款加上月供款和贷款利息,一台普通的国产手机价格竟高达6800多元。

经多次协调,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得以取消;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的结果,也是经营者宣传误导的结果。


案例7

烟花伤人 未告知也有责任

去年除夕前一天,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家人在同安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质量有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

经检查,该批次“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无存在问题。小孩被炸伤既有使用不当,也有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原因。经现场调解,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节后,执法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3000元。

点评: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8

以旧充新 销售iPhone手机

去年1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

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执法人员予以终止调解,启动“诉转案”机制深入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侵犯了苹果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点评:本案中,手机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案例9

低价营销 却提前停止服务

通过手机APP购买一年洗车服务“P洗车”,但软件开发方厦门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无法兑现承诺。去年1月20日起,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54起针对该公司的投诉。

经查,消费者下载手机APP注册成该公司用户后,一次性预交款人民币252元,每周可到指定洗车店洗车一次,使用期为一年,折合每次洗车费用为5元左右。由于此项服务需要该公司补贴洗车店10-20元/次,导致前期成本利润失衡等原因,该公司停止上述“P洗车”服务。

经调解,最终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9900元。

点评:从消费模式来看,“P洗车”业务仍然属于预付费消费。该公司由于自身的成本核算等原因导致相关洗车业务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应当依法承担退款等责任。

案例10

车子买到手 却上不了牌

4S店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违规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将汽车销售款挪于他用,未及时将汽车合格证解押,导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无法上牌。

去年,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收到此类消费投诉187件,涉及金额431万元。经查,涉事4S店有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家。

由于资金链断裂,4S店无力解押汽车合格证,且均已关门停止销售,公安部门已介入处理案件。

点评: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期解押而不能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厦门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公布 每件都具代表性

即时 | 2017-03-14 08:49

 

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昨天公布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从嘴里吃的海鲜,到坐公交车用的IC卡,到买手机、给孩子买游乐园卡,再到买汽车、洗车,每件都具有代表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钰对十大案例做出了精彩点评。

海鲜有问题 大排档遭整治

2016年11月9日,思明区曾厝垵路280号好味亭小吃店,受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合检查。

经检验,店内包公鱼的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合格,店内8瓶调味品过保质期,店内销售假冒侵犯“金门高粱酒”注册商标的金门高粱酒12瓶。该店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罚款82296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点评:小吃店使用已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和售卖检测残留超标的包公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规定。小吃店销售侵犯“金门高粱酒”注册商标的高粱酒,违反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既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卖普通卡 易通卡被罚钱

2015年以来,思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数十起指向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发现,部分售卡网点未销售普通卡,只销售纪念卡。根据厦门市物价局规定,当事人必须确保普通卡的供应和销售。部分网点未售普通卡的主要原因,是普通卡的销售利润低,只有1元的利润,且占用资金量太大——零售价80元/张。

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公司是厦门市唯一一家提供公交IC卡(e通卡)的经营者,具有独占地位。该公司通过在部分网点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限定了相关交易的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行为属于通过“设置服务障碍”的“限定”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违反了《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之规定。

顾客食物中毒 店家把钱赔

2016年8月6日,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腹痛、腹泻送医治疗。湖里区疾控中心检测后,确定系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食物中毒。8月8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里区疾控中心报告,展开调查。经调解,小炒店道歉,退还就餐费用并赔偿,金额总计27000元。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小炒店被处罚款50000元。

点评:经营者提供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食物中毒,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游乐园关闭 八百会员维权

在儿童游乐园办了卡,结果游乐园关闭。2016年8月,55件投诉指向位于汇景来雅购物广场的嘻哆哆儿童游乐园。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调查,商场管理方表示,该乐园因消防未能通过验收导致关闭,办卡消费者共800多人。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管理方在游乐园原址和商场前台张贴告示说明原委,公布咨询专线号码,设置登记处以登记消费者信息及诉求。对于想退款的,退回卡内全部余额;对于仍有消费意愿的,则转卡到另一处连锁经营的游乐园。

点评:汇景来雅购物广场在出售会员卡后,应当保障购买会员卡的消费者的权益,持续提供相关的游乐服务。但是,由于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导致相关服务终止,经营者违反了有关约定,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款)。

说好不买展厅车 车商欺诈

2014年6月6日,陆某在厦门瑞荣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车身价为25万元的尼桑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后来,陆某到该公司支付车辆购置税,再三表示,不要展厅车、二手车,公司予以承诺。事后,陆某发现购车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在展厅拍摄的车辆一致,系同一辆车。

陆某先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海沧区工商局投诉,但调解未能成功。陆某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原告购车款的1.5倍。后海沧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陆某购车款242000元的1.5倍计363000元。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点评:在汽车交易过程中,销售方向消费者交付放置在展厅的“展厅车”,违背了消费者意愿和自身的承诺,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买车挂不了牌 三家4S店涉事

2016年以来,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投诉,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无法挂牌,涉及案件共187件,金额431万元。

经查,涉事的4S店共有三家,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它们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违规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将收回的汽车销售款挪于他用,未能及时将汽车合格证解押。

事发时,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无力解押汽车合格证,均已关门停止销售。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部门商讨解决方案,约谈企业实际控股人,协助企业盘活资金,对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后公安部门介入处理,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

点评:在本案中,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期解押而不能将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爆竹炸伤孩子 商家赔6000元

2016年春节,一名孩子燃放爆竹被炸伤。所买的爆竹系同安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出售的“吐珠类”爆竹。

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展开调查,经初步认定,“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未存在问题,被炸伤和自身使用不当有关,但经营者也未尽告知义务。执法人员联系了该批次爆竹的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调解,由该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3000元,后经营者又赔付3000元。

点评:虽然经营者销售的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其包装、标识也没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相关爆竹产品不存在缺陷,也不意味着销售者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要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卖假苹果手机 换来3万多罚金

刚买的苹果手机,手机串号却显示过了保修期。2016年1月,海沧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怀疑在吴钦森通讯器材店买到翻新机。

执法人员经查,该店的经营者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另据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该店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

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31000元。

点评: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洗不了车?54起投诉调解成功

2015年10月起,厦门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P洗车”:下载手机APP注册,预缴252元,每周洗一次车,共洗52次,使用期一年。其间,该公司曾将销售价由252元降至150元左右不等,以吸引消费者。

然而,从2016年1月20日起,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接到投诉,该公司提前停止服务,无法兑现承诺。经调查,此项洗车服务需要该公司补贴洗车店10-20元/次,导致前期成本利润失衡,加上其它原因,该公司决定停止提供洗车服务。

该公司规定,剩余次数的退款金额为:销售价格-(已使用洗车次数×人民币30元),引起消费者不满。经调解,该公司将方案调整为“退款金额=销售价格-(已使用洗车次数×人民币10元)”,54起投诉调解成功。

点评:拓景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自身的成本核算等原因,导致相关洗车业务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应当依法承担退款等责任。对于该公司单方提出的不合理的退款方案,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


一台手机299元?其实是首付

2016年12月,7名消费者投诉,同安乌涂的景讯通讯店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其实299元是首付款。

经新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该店从2016年11月初开始,派促销员站在店门口举着手机,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在把消费者吸引进店后,店员先收取299元的所谓“购机款”,又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并填写《促销活动申请表》,称需总店审核通过。实际上,消费者提交的材料和表格,被交给驻点办公的金融贷款公司人员,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最终,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被取消,当事人被罚10000元。

点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的结果,也是经营者宣传误导的结果。

  

厦门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整治食品安全隐患

即时 | 2017-03-13 09:38

【开栏的话】

一年一度的3·15将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度成为人们热议话题。本报今起推出“3·15亮剑”专栏,携手厦门相关部门发布过去一年在相关消费领域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并围绕今年3·15的主题“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倾听读者网购受骗的经历,并选择其中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力求还原侵权事件背后的真相,提醒市民规避相关消费陷阱。如果您遇到消费陷阱或陷入维权困境,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愿与您一起维护合法权益。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今年,厦门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力争年底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

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厦门市委办、市府办近日将“治理‘餐桌污染’,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列入厦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从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农产品生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快推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等六个方面明确23项重点任务。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治理‘餐桌污染’,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被排在今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第二位。据了解,该项目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对开展“明厨亮灶”情况较好的餐饮单位予以以奖代补,并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二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三是建设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保障厦门市“淡、灾、节”期间市场的正常供应和食品安全。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厦门市政府将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完善机制保障,全力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成功,让市民受益。

公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提升到70%以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则提出了厦门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明确了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任务进行了分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意见》提出,到2020年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完成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等四大目标。

对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意见》中提出了详细的量化指标,包括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6%;乳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非食用物质及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检出率低于1%;瓶(桶)装水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样品检出率稳定在5%以下。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不发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意见》还提出,将公众对厦门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提升到70%以上;到2017年底,厦门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指标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开展专项行动

整治食品安全隐患

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着力解决厦门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厦门今年还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三大一严”专项行动)。

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厦门市食品安全隐患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击专项行动方案》部署,今年厦门将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立足监管实际,聚焦“一基地三大型”(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和食品冷库仓库、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突出“一区四小”(食品加工经营聚集区和小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食品摊贩),严密排查,深入分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对全市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与突出问题进行大抽检、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打击力度,切实消除重大隐患,促使全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提升厦门城市形象,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数字】

去年以来,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净网”行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流通环节肉品市场销售专项整治、食品添加硼砂专项整治、无证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整治、网络订餐等30余个专项行动,核查案件线索690条,行政立案486件,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部门处理9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优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过期食品】

无证副食品店卖过期食品

挨罚11万余元

2016年4月25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集美区冠美福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无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且存在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据调查,该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于2011年3月5日,但2016年4月9日,该店经营者将场所搬迁,却未重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销售的冷冻预包装食品“雀巢牛奶棒”已超过保质期,且该店又利用自行印制的“特惠商品”标签,将过期产品原有的生产日期覆盖,将其中180支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2016年1月16日”。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无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8.78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对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特惠商品”标签193份,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其销售无标签和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5748.78元。

销售“早产”糕点 进货也未查验

便利店被罚5万元

2016年4月19日,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称位于前埔东路的思明区百祥汇便利店销售“早产”糕点。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该店门口一放置面包蛋糕的篮筐内,执法人员发现一包三件装的“蒙古小蛋糕”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另一件装“蒙古小蛋糕”,标注食用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此外,该店销售的一包三件装,零售价格4元的“蒙古小蛋糕”,四包零售价4元的“小蛋糕”,四包零售价3.5元的“肉松面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4日,以及一包零售价4元的“枣泥蛋糕”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均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

经查,“早产”蛋糕是该店经营者向上门推销的个人购进。此外,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人相关资质以及在售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经营的食品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对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对该店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料猫腻】

生产糕点防腐剂超标 获利150元被罚5万元

企业被责令整改

位于翔安区新圩镇诗坂村新市77号的厦门大丽林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茶糕点、面包、糖果、巧克力、桔红糕、寸枣、芝麻糖等食品。2016年5月30日,泉州监管部门对该企业2016年05月16日批次生产的350g丽林宝斗糕进行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即防腐剂超标。

2016年06月30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向该企业送达了此次抽检的检验报告。经查,该企业生产的丽林宝斗糕抽检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在产品中投入“脱氢乙酸”后,未搅拌均匀,导致在面团中分布不均匀,个别部分含量超过标准,最终导致产品脱氢乙酸超标。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货值为人民币750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整改,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买来外地散装饼 冒充“厦门咸饼”

还伪造生产日期,一食品公司被罚7万余元

2015年12月22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里区后塘的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工人正在拆分标注“莆田市涵江区锦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Q香酥饼”,并将该饼装入印有“制造商: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的“厦门咸饼”包装盒;同时,还在另一款“金开门馅饼”的包装袋上喷示“生产日期:2015年12月22日”。

据当事人提供的两张进货凭证显示,现场的该批成品馅饼是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厦门屹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伪造生产日期的馅饼依法予以扣押,并当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16日从厦门屹源食品有限公司、12月19日向莆田市涵江区锦鸿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散装咸饼,进货后,由当事人拆分开装入制造商为当事人的“厦门咸饼”包装盒中,并自行喷示生产日期后销售。现场找到的产品均未根据真实出厂日期进行标注。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未售产品进行扣押。据统计,其涉及伪造生产日期及厂名厂址货值总计50725.2元。最终,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了该公司未售出的产品,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6087元。


饭店炒花蛤 引起食物中毒

被罚5万元

2016年8月6日晚,11名消费者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就餐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8日上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报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场所内该日餐次使用剩余菜品予以现场封存。

根据对所有病例的样本检测结果及剩余食物花蛤样本的检测结果,监管部门推断本次事件性质为: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诱因可能是餐馆食物加热不彻底,导致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小炒店经营者在购买炒花蛤等食物原料时,未索要进货单据,也未建立台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案发后,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交情况说明,并积极和受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受害人餐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给予了退赔和补偿。最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用保健品原料 生产普通食品

企业接115万余元罚单

2016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厦门市思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代用茶产品,以及在分装的系列黑糖产品标注“产地:台湾”等违法行为。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检出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当归、川穹和白芍,且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了:“生产厂家: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牛山路9号”,及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代用茶生产许可证证号(QS320314020285)等虚假内容。

此外,当事人还将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分装,违反《食品安全法》(2009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使用添加有白芍、当归、川穹的黑糖原料,分装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2015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

该案涉案产品11种,违反法规条款7项。最终,监管部门对照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后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最低2.5倍,最高12倍的罚款,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1156227.62元。


【假冒产地】

无证生产冒牌台湾食品

企业被罚1400余万元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13日,厦门优美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四季优美随便果”,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地:台湾”。截至案发时,已生产并出货5万盒产品,收取加工费5万元。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随便果成品共65960盒,货值为1220260元。

经查,该企业不仅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通过虚假标注产地、生产日期的手段假冒成台湾食品,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为1220260元。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没收未出厂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及内包装袋;并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金额8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762080元;对该企业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生产所得金额3.5倍的罚款,共人民币427091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82990元。这是自2015年10月1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厦门查处的食品问题第一案,也是罚没款金额最高的案件。

无证生产蛋卷 还冒充“台湾产”

企业被罚近340万元

2016年5月24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同安西柯镇的御品珍(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蛋卷里添加化学肥料。5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成品仓库里堆放有御品珍手工蛋卷成品,仓库区旁的加工区域有煎饼机、搅拌机等设备和面粉、白糖等原料,但该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购进以上产品的手续。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化学肥料。

经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手工蛋卷生产,而且在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制造商为“御品珍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台湾台中市西屯区福顺路641号2F)”,同时标注有“顶级手工蛋卷”字样。

据统计,该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4232.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生产工具及违法所得1296.56元人民币;并处罚款共计3393118.52元。


【无证生产】

无证生产糖果 还在网上销售

店家被罚10万元

2016年1月26日,根据举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集源路海景明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余某杰在该场所生产糖果。

经查,余某杰在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玻璃瓶550个,食用香精12kg和食用色素10kg,并从集美菜市场购进麦芽糖和白砂糖,从2015年11月15日开始在该经营场所生产销售糖果,并将自己生产的糖果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经统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网店销售糖果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385.4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192.5元。

监管部门最终依法对余某杰做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92.5元,没收电磁炉、搅拌锅、切片刀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103854.1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9046.6元的处罚。

无证生产豆制品 环境脏乱差

企业被追究刑责

2016年5月25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皖友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现场环境脏乱,原料仓库地面有老鼠粪堆积,放置成品的区域在露天且地面积有污水。现场还发现有“苯甲酸钠”“消泡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多种不明粉末、液体。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嫩豆腐、炸豆腐、豆泡、炸豆干、牛皮干、豆干6种食品及不明粉末液体进行抽样送检,并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豆制品在高温天气下变质,该企业将苯甲酸钠非法添加在水分活度值较高、易滋生微生物、易变质的嫩豆腐、豆泡等食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且均未使用衡器控制用量,仅由工人凭经验添加。此外,该企业在煮制豆浆时为防止豆浆沸腾发泡溢出,还非法添加了消泡剂,经检验内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即吊白块)。

2016年7月6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海沧区公安分局,并抄送海沧区检察院。

 

厦翔安宣传食品安全 农村淘宝项目现场咨询受热捧

即时 | 2017-03-13 08:55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刘承烺)3月10日上午,由翔安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办,马巷市场监督管理所、马巷青创会协办的以“网络诚信消费无忧”暨食品药品安全为主题的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在马巷镇文化中心广场圆满举行。

据马巷青年创业促进会陈清滨介绍,此次活动得到翔安青年的积极参与,农村淘宝项目现场咨询受到热捧。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科刘清源科长在现场介绍现在新推出的翔安市监审批助手。据了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消费维权的热点,交易商品仅凭销售商提供的图片挑选,出现了大量以次充好、以假代真的消费纠纷现象,还有非法销售商实施网上诈骗。“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经济市场秩序,继续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的监管,需要深入基层,积极向老百姓宣传消费安全这方面的知识,让全民参与进来。”

厦门思明“零容忍”侵权假冒行为 一年打假241起

即时 | 2017-03-15 09:47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去年思明区“双打”工作重拳出击,查处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满分通过市综治(双打)工作年度考评。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市“双打”办的指导支持下,思明区双打办创新举措,针对民生、网络等重点领域强化执法打击,狠抓督查落实,区政府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检法等25个政府部门被列入成员单位。

思明区商务局局长、区“双打”办主任吕方说:“2017年思明区双打工作将牢固树立‘保质量就是保民生、保幸福’的观念,加大民生领域的整顿和规范秩序,严肃查处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对侵权失信等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少烦心、多舒心。”


2016成绩单

2016年,思明区“双打”办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出动执法人员7721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0610家,办理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为2927件,位居全市各区首位。

一年来,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酒、电梯、卷烟及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案件241件,查获各类假冒伪劣产(商)品,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逮捕47人,刑拘39人。

重拳出击

91起案件刑拘39人

去年,警方作为双打工作的成员单位,重拳介入打假。

2016年4月7日,思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区商务局经过缜密侦查,端掉了一个私设生猪屠宰窝点,打掉私贩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犯罪团伙1个,现场缴获白条猪8只、毛猪55只、磅秤1台、杀猪刀15把、铁钩5把。经查,现场有一份3月7日至4月6日的生猪销售账单,金额达100多万元,总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此外,思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合何厝边防派出所,捣毁两处位于观日路的售假窝点,抓获涉案人员19人,收缴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1200余双,涉案价值815万元,冻结银行账户4个,破获一起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年下来,思明公安分局共立各类重点领域涉及假冒伪劣犯罪案件91起,其中,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23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8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7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1起,非法经营案22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共抓获各类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嫌疑人47人,刑拘39人。


市场监管

2家店查出140瓶问题酒

据了解,去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共查处“双打”案件25起,罚没35.61万元。

被查获的假酒中,既有国内名酒亦有国际名酒。根据市民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分别对禾祥东路的“五粮液”专卖店和仙岳路上的烟酒店进行了检查,要求经营者拿出进货凭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但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

经洋酒协会和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的专业打假人员鉴定,53瓶涉嫌假冒“马爹利”洋酒和48瓶涉嫌假冒“贵州茅台”酒被查扣,此外还有39瓶无中文标识的轩尼诗酒,一律给予查处。

同时,区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监管,加大酒类电子追溯单的普及力度,引导经营者、消费者通过酒类追溯系统查询酒类商品来源,以防买到假酒,还针对无追溯单售酒等不规范的商家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斩断链条

揪出假烟1000余万元

区烟草专卖局去年打击制售假烟和走私烟,共立案查处涉假案件22起,收缴流动售假摊点162摊次,查获假烟共计7592.3条,涉案值2000余万元,移交公安机关重大案件4起,刑拘14人,逮捕10人。

其中,2016年4月7日经过缜密侦查,联合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成功侦破陈某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陈某成、杨某珍等12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中华、玉溪等假烟3000余条,捣毁涉案店面及仓库13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该案的成功侦破,实现了对“运、储、销”假烟各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切断了背包客向鼓浪屿景区、轮渡码头贩卖假烟的链条,成功摧毁了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运售假烟的犯罪网络。


攻破大案

罚1200万元3人判刑

去年,思明区检察院共审查逮捕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件68人,批准逮捕11件40人,办理的骆某新等人及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被高检评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1年9月,被告人骆某新、白某元、丁某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由骆某新负责销售、白某元负责财务、丁某负责进货,销售“耐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厦门丸酷斯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厦门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骆、白、丁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奖新罚劣

740多万元资助2095件专利

通过奖励,思明区科信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区科信局按照《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16年1-10月共兑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约7700万元,同时对2095件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涵盖发明人奖励、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和PCT国际申请专利资助,累计资助资金741.64万元,还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共发放92件专利奖励金46万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

此外,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案件460件,其中刑事案件114件、民事案件346件,累计结案429件,被福建省委政法委、福建省人社厅授予“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基层单位”荣誉称号。

去年厦门消费品质量合格率逾98% 维持在较高水平

即时 | 2017-03-15 08:31

抽检

抽查七大类工业产品2753批次,合格率98.33%,与2015年基本持平

维权

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申诉664件,特种设备类543件,占82%

执法

立案查处质量违法案件85件,大要案5件

厦门质监部门严查消费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检查电暖产品

深入商超,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对调味料、食用油等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双随机”抽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对正在施工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本报,独家对外发布《2016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厦门产品质量指标维持在较高水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2016年,市质监局还出台《厦门市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发布“黑榜”企业8家,公布了省名牌产品和市优质品牌产品等“红榜”信息。

与报告一并发布的,还有2016年五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婴童用品、药品包装、电梯、电子秤等产品。


【重点关注】

运用大数据监管

本地电商产品质量

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如何保证网售产品的质量。质监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电商领域产品质量消费投诉35件;质监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电商案件12件,罚没款22.47万元。

去年“双十一”查处5起违法案件

“网络交易质量问题突出表现为网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与虚假宣传、虚假包装等。”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双十一”期间,市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双十一”消费品电商领域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消费品在网络平台交易信息的搜索工作,重点监控投诉较多的产品。行动期间,市质监局查处涉及消费品电商领域的质量违法案件5件,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877元。

今年将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用评估体系

“今年,我们将结合保障厦门会晤相关要求,加大对日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同时探索抓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开展电商产品的网上抽查和源头追溯。”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针对不少电商产品缺失生产厂商、生产地址、售后服务等必要信息,造成消费者难以辨别交易商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产品难以追溯,品牌企业难以维权,不诚信企业难以处罚,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今年,质监部门将探索产品电子商务执法稽查应用平台建设。一方面,采集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包括配送地为厦门的网店销售的商品、标称为厦门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另一方面,采集厦门企业的官网信息、标称为厦门的网店、销售厦门企业生产的商品的网店。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大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与共享,建立覆盖全市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以及本地电商产品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对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进行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将产品安全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

《2016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通报了去年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内容涵盖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民生计量、投诉举报、执法打假等方面。

报告透露,去年厦门消费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8.5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87.64%,产品质量指标维持在较高水平。


产品质量:46批次产品不合格

2016年,质监部门共抽查了农用、家用电器、轻工、机电、化工、建材、金属制品等七大类工业产品2753批次,其中2707批次合格,4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8.33%,合格率与2015年基本持平。

在重点消费品领域,抽检服装155批次,2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纤维含量;抽检食品塑料包装产品371批次,其中17批次不合格,主要是蒸发残渣、剥离力、断裂标称应变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检眼镜产品127批次,其中太阳镜64批次,老视镜10批次,眼镜架33批次,均合格;而抽查的镜片20批次中有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色指数”,该指数是用来评定光学树脂镜片透明度和老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该项目超标主要是生产企业工艺未达到要求;抽查人造板产品23批次产品,合格19批次,4批次不合格,抽查批次合格率为82.61%。

特种设备安全:责令整改65起

报告透露,截至目前,厦门共有各类特种设备68290台。其中,锅炉1252台,压力容器18357台,电梯35058台,起重机械8203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5274台,大型游乐设施145台,客运索道1条;另有各类气瓶110多万只,压力管道1700多千米。2016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去年质监部门共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932家次,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65份,均责令限期改正;立案查处26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市长专线和相关部门转办件550起。

民生计量:瓶装液化气抽检合格率93.1%

去年质监部门完成对全市103家菜市场22923台(件)在用衡器的免费检定,发现不合格衡器1195台(件),合格率为94.8%。在海鲜大排档、集贸市场等开展作弊电子秤查处行动28次,查获作弊秤40台。对大米、调味料、食用油、熟肉制品、小食品、水产加工品、油漆涂料、电线电缆等8类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双随机”抽查117批次,合格102批次,合格率87.2%。抽检瓶装液化气317瓶,合格率93.1%。

质监部门还对全市34家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进行了证后监管,对检查发现的21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1家超范围生产电压互感器的厂家依法责令整改。


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居首位

2016年,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质量相关申诉、举报和咨询共6305件,其中受理申诉664件、举报38件、咨询5603件。同比举报案件下降51.28%,申诉案件上升31.25%,咨询案件下降8.56%。

从申诉情况看,特种设备类543件,占案件总数的82%;计量类22件,占案件总数的3%;家用电器类46件,占案件总数的7%;其他53件,占案件总数的8%。

从举报情况看,特种设备类7件,占案件总数的18%;计量类5件,占案件总数的14%;家用电器类7件,占案件总数的18%;其他19件,占案件总数的50%。

质量执法:立案查处85起

2016年度,厦门质监部门共立案查处质量违法案件85件,大要案5件;现已结案76件,罚没款162.04万元;已入库148.78万元;没收物品价值5.94万元。

以案件查处类型划分,质量类案件共立案查处51件,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61.17 %;计量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2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4.11%。特种设备类案件共立案5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6.45%;认证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2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4.11%;标准化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17%。

【维权案例】

【案例1】

汽车后视镜无3C认证

科技公司被罚10万元

2016年5月23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两款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汽车后视镜产品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3C认证擅自出厂、并在天猫网上销售汽车后视镜,违反了《厦门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最终,质监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货款49651元,处货值一倍罚款,罚没款共计10.13万元。


【案例2】

服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婴童用品公司被罚6000元

厦门艾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背带连衣裙(抽样日期:2015年11月19日,规格型号:315224019)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为PH值。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装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背带连衣裙1件(备用样品)、没收销货款2848元、处货值1倍罚款3382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6230元。

【案例3】

电梯未经检验就投用

公司被罚15000元

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起,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同安大唐三期小区的9台电梯进行负一层增加层门的改造。上述电梯经改造完成后,均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016年6月21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经改造的8台电梯正在投入使用。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电梯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其他单位将电梯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默许其他单位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违反了《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5000元。

【案例4】

生产过度包装的口服液

制药公司被罚13000元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规格100ml/瓶×6瓶/盒,生产批号:20151203CAD)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灵芝氨基酸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重新设计、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盒进行重新包装,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3365元的处罚。


【案例5】

使用不合格电子秤

小吃店被罚1500元

2016年10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好味亭小吃店在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重点区域海鲜大排档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被发现使用3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其中1台电子计价秤经厦门市衡器检定站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小吃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该小吃店使用不合格(密码秤)电子计价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元。

2016厦门消费维权量同比长3成 网购消费投诉居首

即时 | 2017-03-15 07:35

 

海西晨报讯(记者 朱加良)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消保委联合发布了《2016年厦门市消费维权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厦门市12315、12331热线共登记各类信息128845件。其中,投诉举报3077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66.83万元,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73.56万元。

投诉类

消费投诉量同比长三成

据统计,2016年,厦门市12315、12331热线共登记消费投诉25549件,占登记总量的19.82%,同比增加了30%。其中,商品类投诉14389件,占56.31%;服务类投诉11149件,占43.63%。

从领域来看,通信(互联网)、四品一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交通工具、网购和旅游消费是去年投诉的热点领域。

其中,网购类投诉体量较大,居消费投诉“榜首”,共登记投诉5421件,同比增加3932件。此类投诉主要集中在网购商品类,共4561件,占网购类投诉的84.13%。重点集中在服装鞋帽(1335件)、食品(620件)、计算机(531件)、饮料(酒、茶)(385件)、家居用品(315件)等。

除了12315、12331热线登记的投诉举报外,全市各级消保委去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21件,解决863件,投诉解决率84.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4.72万元。

消保委受理的服务类大类投诉中,公共设施服务、互联网服务及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量居前三位。与2015年相比,公共设施服务投诉比例同比增幅明显;旅游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及销售服务投诉比重也略有上升。


举报类

食品餐饮类成举报重灾区

报告透露,去年厦门市12315、12331热线共登记举报5229件,占登记总数的4.05%,同比增加71.16%。其中,受理商品类举报3538件,占举报量的67.66%;服务类举报1684件,占举报量的32.20%。

去年消费领域的举报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食品类举报体量较大,共受理1380件,同比增长了58.98%。主要反映经营者销售“三无”及变质(过期)的食品等质量问题、广告和包装标识标注违反相关规定、无照(证)经营和计量等方面。

二是餐饮类举报增幅明显,共受理913件,同比增加近500件。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无照(证)经营和广告、计量等方面,占73.33%。如举报餐饮店环境卫生(设施)不好、菜(肉)品质量不好(过期、有异物)和商家没有相关证照、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虚假宣传,以及缺斤少两、多收取费用等。

三是职业打假类举报激增,共受理举报744件,同比增加了540件。主要集中在四品一械、饮料(酒、茶)、服装鞋帽等领域,占80.77%;主要反映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及宣传违反相关规定、商品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商品质量存有问题等。

相关链接

首次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80%

2016年,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指挥中心首次开展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以天猫、京东、1号店、名鞋库平台为重点监控对象,共抽检成人运动休闲鞋25批次,覆盖10余个知名品牌,检验合格率为80%。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靶向式”抽检,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先后完成成品油、燃气灶具及附件、学生用品、消防产品等12类657批次商品质量抽检,整体合格率为84.59%。

此外,去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了对食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在食品生产环节共完成抽检1160批次,不合格27批次,合格率97.67%;食品流通环节完成抽检4625批次,不合格106批次,合格率97.71%;餐饮环节完成抽检1008批次,不合格16批次,合格率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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