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涉清算、重整、和解类型
2019-07-30 21:05: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陈晖 |
东南网7月3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实习生 孙筠雅)7月3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欧岩峰介绍相关情况。 欧岩峰介绍,此次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涉及清算、重整、和解等类型,在战略投资人选择、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性合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预和解”“预重整”模式等方面作出了大胆实践和有益探索。 案例一: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声誉,产品位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该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基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的企业发展前景,亚通公司具有较大重整价值,福州中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确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按亚通公司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团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本案通过有全国影响力的报纸、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媒体平台向国内外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不懈努力,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与亚通公司大股东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联合重整协议,联名向法院及管理人申报作为重整方。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了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模拟破产清偿率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福州中院于2019年2月1日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危困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及营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的典型案例。福州中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一是注重受理前的重整价值识别审查。本案综合债务人“亚通”管道的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全国100多家经销门店的庞大市场经销网络以及未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对管道行业的有利前景等各项因素,进行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市场化识别审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府院联动机制,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如何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作为联合重整方。因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是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境外股东的股权,意图盘活公司经营状况,故其对债务人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通过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的方式,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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