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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条措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3-07-23 06: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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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

八条措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或在居住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厦门市进一步调整放宽落户政策。

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行凭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省内农业转移人员从农村落户城镇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仍按农村户口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主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土地

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

鼓励农民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等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授信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

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选择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进行复垦为耕地的,其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全额归农户所有。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入股、出租等方式利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除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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