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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条措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3-07-23 06: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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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推动平等享受城镇社会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困难的,可按不低于缴费基数的6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经确认属于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未稳定就业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取得居住证并稳定就业后,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转移人员可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将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允许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10%-15%)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并根据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规费后出租。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类或宿舍类公共租贷住房,鼓励开发区划出生活设施用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建面向本单位员工的公共租贷住房。

2015年以前各设区市的城区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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