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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八条措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3-07-23 06: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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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可接续城镇职工养老险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确认属于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未稳定就业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取得居住证并稳定就业后,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保障房:探索集体用地建公租房

提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2015年以前各设区的市城区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5教育: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推进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扩容工程,扩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等建设须同步规划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

全面推行城区“小片区”管理和农村薄弱校委托管理模式。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政策。

6就业:享同等就业援助政策

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具有我省户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被征地农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享受农村低保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7生产生活:排查危害从业人员污染物

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环境。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大对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段的基础设施投入。

开展对重点行业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危害的污染物情况的全面排查分析,建立定期监测、检查和公布制度。

8公共服务:城市政府承担成本

逐步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城市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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