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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两类人群无需等钱救命

2014-01-01 07:31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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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被列为基金救助对象,无需“等钱救命”。

两类人群可获救助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据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据介绍,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其中,“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的家庭。第二类是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涉及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办法规定,基金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以及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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