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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顺民心 立而有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综述

2014-01-08 08:1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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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8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条例将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实践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立法加以确立和实施,它的出台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说。

这位委员所说的条例,指的是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剑指官僚主义,推行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强化效能督查和效能投诉的作用,成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初年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也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

不少媒体在报道时认为,该条例不仅是我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性成果,而且是我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的一个典型例子。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立足我省发展实际,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通过8项;审查批准福州、厦门市法规8项。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保障与改善民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了新一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

着眼大局重在“实用”

立法工作源于实践,重在“实用”。抓住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让立法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心。

平潭全方位高水平大开放大开发,是中央和省委立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了实验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不断突破各种各样的瓶颈,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常委会及时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明确实验区的总体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赋予实验区制定先行先试政策的权限,开启了依法推进平潭开放开发、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青山绿水是我省的生态名片,为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加强了生态环境立法。

我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由于针叶林比例大,我省也是森林火灾多发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巩固和发展我省的生态优势,常委会通过《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理顺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防火责任,建立健全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工作机制,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一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大局谋划和组织立法项目,将立法决策与我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用法治的力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突出特色好在“精品”

地方立法大有可为的地方就是突出特色。法规条文只有细化、具体,才能解决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省地处海峡西岸,闽台交流交往密切,涉台立法成为我省立法工作的主要特色之一。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规专门设置了涉台条款。其中防震减灾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开展闽台之间地震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双方地震监测台网的联网联测,加强台湾海峡海域地震监测、预测工作,鼓励开展闽台地震信息交流,组织、引导闽台赈灾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参与震后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互助活动,以立法形式积极鼓励、支持两岸交流交往,巩固和发展闽台交流交往的成果,推动涉台事务管理迈向规范化、法制化。

常委会还把修改法规放在与制定法规同等重要的位置,重新修订或者完善了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法规,立“精品”之法,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修订后的《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在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等方面新增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构建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和转化专利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并设立专项资金和专利奖,明确发明创造获专利授权可作为评职称依据。“修订后的条例,将促进我省专利创造、运用和转化,进一步推动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年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善于发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不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立足本地走出特色之路,这已成为推动我省立法工作不断进步的动力。

广开言路贵在“为民”

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的蓝图,也是一年立法工作的前提。

2013年换届完成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要求确定立法重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深入进行立法选项分析,精心编制我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决定2013年审议9项法规,起草、论证16个立法预备项目,前期调研21个立法项目,其中包括水土保持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保证了社会急需、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

实行“开门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也是立“为民”之法的有效途径。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法于民”,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涉及了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领域。“开门立法”成为制定好这部法规的重要手段。常委会围绕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就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开展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企业,倾听有关部门、经营者以及公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论证会、协调会、网上征集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并对所提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分析,选择吸纳到法规中来。最终通过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规范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突出防范超速、超载等危险行为,为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开放立法过程,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参与法治实践并受到法制教育的过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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