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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2014-02-25 08: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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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5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孟芊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

他说,我省作为全国农业转移人口重要集聚地,流动人口超过1000万(外省流入占40%以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城镇化探索,相继出台了促进城镇化12条措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8条措施,推动石狮、德化、光泽等新型城镇化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城镇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央将有一系列重大部署。我省应当围绕农业转移人口‘迁得出、住得下、有活干、过得好’,建立完善的相应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城镇化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孟芊认为,下一步,我省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让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全的城镇居民。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应对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通过土地确权、同地同价等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进城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城镇化的成果,留在农村的农民也能获得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务农收入的空间。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强县(市)、强镇扩权改革,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县(市)和镇,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资金投入,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的依据,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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