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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4-03-23 23:2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瑜辉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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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福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对福建其他革命老区按照中部地区政策执行。研究将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区列为国家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加大中央投资对福建省生态建设、节能环保、水土保持、循环经济、污水垃圾处理、水利工程、新能源、能力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福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支持闽江、九龙江流域污染治理。加大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福建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采矿权、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支持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融资。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

合理布局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研究推进漳州古雷炼化一体化、浦城至梅州铁路、吉安至泉州铁路、福建与广东电网联网、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等项目建设,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物质保障。

(二十三)支持福建省开展先行先试。国家在福建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试点,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率先开展森林、山岭、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体制改革、国有林场改革、集体商品林规模经营等试点,支持三明林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配套改革。在闽江源、九龙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建立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整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项目统筹管理试点。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对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指导和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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