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项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 市民建议“多些刚性”
2014-04-21 06:48 陈恭璋 关铭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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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湖滨路,闽ANF527副驾驶位子上的市民没系安全带 东南网4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恭璋 关铭荣 文/图) 日前,福建省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修改<关于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提到16项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经过民警指出且违法人立即改正的,给予口头警告不处罚。该通知在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支持声与质疑声并存。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现行规定,这16项轻微违法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而罚款大多为10元或20元。如果按照省交警总队新下发的通知,只要违法人立即改正,一般就不予以处罚。对此,支持者认为,这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而质疑者认为,违法行为,不论大小,都存在危害性和隐患,特别是在这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猖獗,而且屡屡酿成事故的前提下,警方更应“用重典”,不妨按照上限处罚,多一些“刚性”,少一些“柔性”。 “轻微交通违法”在街头愈演愈烈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出台了通知,提到17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现已实行五年多。而此次,只是删除了其中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到20%,且未超过该车型最高限速值3公里(含)的。” 据了解,“16项”涉及驾驶人携带证件、灯光使用、停车、使用安全带等多个方面。其中,福州市民最关注的是第六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分别是“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驾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昨日,有市民说,车流量日益增多,乱停车已经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而福州市区虽然绝大多数路段都是禁鸣喇叭的,但还是有不少司机乱鸣喇叭,影响大家的生活、工作。而“副驾不绑安全带”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昨日下午,记者在市区多个路段发现,有不少车辆副驾上的乘客没有绑安全带。湖滨路上,一辆车牌号为闽ANF527的白色货车,副驾上的男子就没有绑安全带;与该车相距不远处,一辆车牌号为闽AD9202的出租车,副驾上的乘客也没绑安全带,还有市民甚至不知道这已经违规了。 观点A “只警告”更人性化 对于“16项”只警告不处罚,有市民认为这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一市民说,执法的目的不是罚款、查处,而是让违法人改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警提醒了、警告了,违法人都会予以改正。 也有警方人士赞同“只警告不处罚”,认为“改正效果达到了,又能减少违法人与民警之间的冲突,挺好。”该人士说,“只警告不处罚”是有前提的,必须“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经民警指出且违法人立即改正的”;同时,也有从基层民警的执法难度上考虑,比如“副驾不绑安全带”和“乱鸣喇叭”,若是罚款,也就是几十元,虽然钱不多,但有些违法人会以“证据在哪”与民警产生争执。 观点B 不处罚等于纵容 但也有不少市民持不同观点,认为在市区各种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出现的情况下,必须“重罚”才足以体现法规的震慑力。 有市民认为,虽然“警告”和“罚款”都是处罚,但社会意义存在差别,警告仅停留在语言上,而罚款则有经济上的处罚,更管用。目前,在“16项”中,乱停车、乱鸣喇叭和不绑安全带现象已日益严重,影响到很多市民的正常工作、出行。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上限处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最终还是为了市民出行安全。 也有市民认为,法律本来就是刚性的,既然白纸黑字公布了,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警告”只适用于违法者不知违法的情况下,但眼下,违法者大都是“明知故犯”,有些人违法了,不但不觉得理亏,反而理直气壮,这种情况下必须“重罚”。 昨日,福州多名基层警方人士也向海都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人士认为,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人性化执法可以体现在处理流程上,但不能放弃“安全、有序”。 一位台江民警说,目前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略轻,即使按照上限处罚,数额也很小,这已经影响到基层民警的执法环境,很多人违法了,知道再怎么罚也罚不多,就理直气壮。为此,不罚只警告,这对违法人是一种纵容。他建议,不妨加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罚到违法人心痛,下次自然不敢了。 □曝光台 路边乱停车、市区乱鸣喇叭、副驾乘客不绑安全带、驾驶室前后窗挂满小物件、遇红灯不停…… 当你驾车或步行在路面上,遇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虽然很轻微,但仍让你感觉到揪心、无法容忍的、认为必须重罚的违法行为,你可以用手机或照相机拍下来,联系海都报热线968111,或者通过微博@海峡都市报,联系我们。 对于违法者,经核实后,本报将会予以曝光;相关信息一经采用,本报将会给予现金奖励。 相关新闻 新交通执法《通知》出台 16项轻微违法不处罚只警告 宁德网讯(记者 吴宁宁)因前方大车挡了视线,看到已是红灯亮起赶忙刹车,却停在了停止线上;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情急之下闯了红灯……市民或多或少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无心违反交通规则,却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触碰到了“红线”。 今后,碰到这样的情况市民不必过于担心。记者从市交警支队和宁德高速交警支队获悉,根据省交警总队近期下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的通知>的通知》,在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前提下,宁德市对于16项轻微交通违法,只给口头警告,不处罚。 废止“超速20%以内不处罚”的规定 为体现人性化交通管理原则,同时规范交通执法,《通知》废止了“超速20%以内仅口头警告不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对16项仅口头警告的轻微违法进行了规范。 据我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安部123号令,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扣6分,其他机动车扣3分。也就是说,普通机动车超速在20%以下也要被扣分。 “在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中,‘超速’是第一杀手,十次事故九次快。”该负责人表示,对此我市将加大对超速行为的处罚,以确保安全行车。 路口压线但停车只警告 这16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只口头警告不行政处罚,是因为前提是“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并且“经民警指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的”。 比如,第14项规定的情况为,“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这里或许就存在这么一种情况,驾驶人主观上想停,可能因前方被大车挡住了视线而无意违法了。”该负责人认为,但其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已经做出,并且没有造成后果。当然,这也涉及到123号令中闯黄灯是否处罚的相关规定。公安部目前已启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相关细则的工作。 “为救人闯红灯”如何证明 根据《通知》,以技术监控方式查获第15项规定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救人的司机要能提供证人证言、医院的病历等材料。”该负责人表示。 另外,在现场执法、事故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或者以技术监控方式查获的第13项至第16项规定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民警应当当场指出或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时指出其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16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经民警查询,确认机动车已核发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5.机动车在白天和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近光灯、远光灯不亮的; 6.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7.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8.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9.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但在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除外; 10.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1.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3.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准确、不规范、不清晰,而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4.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 15.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6.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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