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发裸照给男网友 欲拿回照片险被性侵
2014-05-10 09:5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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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虽然强迫未成年女网友发生性关系未遂,冯某某近日还是被福鼎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小欣是在校的一名女学生。2010年,小欣在QQ上认识了男网友冯某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小欣通过QQ将自己的裸照发给冯某某。冯某某看小欣都发裸照了,就多次要求与小欣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小欣的拒绝。 不久后,冯某某想出了一招,他将裸照发至小欣的QQ空间。随后,小欣为了从冯某某处删除裸照,约冯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见面。当日下午2时许,冯某某以教小欣上网为由,将小欣骗至其在该市某酒店登记入住的房间,采取强拉、强压等方式,欲强行与小欣发生性关系。 后因小欣反抗,并以来例假为由,许诺次日再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冯某某遂放弃强奸行为,将小欣送离。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小欣左肩臂部、双侧乳房区挫伤淤血,属轻微伤。 强奸未遂为何被认定强奸罪获刑? 在审理中,冯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强奸,只能算猥亵。但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冯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但冯某某的行为已造成被害人小欣损害,依法应予处罚。冯某某自愿放弃犯罪,应予以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亦可予以从轻处罚;冯某某性侵未成年人,应予以从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法官称,强奸罪与猥亵妇女、儿童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奸罪主观上必须有通过性交到达性满足的故意,猥亵罪主观上以通过性器官的接触以外的其他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强奸罪是强行要求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猥亵罪是对女性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 法院法官表示,强奸罪(中止)与猥亵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关键还在于主观意图。强奸中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意志,且已着手实施犯罪,但自动放弃实施犯罪,是能实施而不实施。强奸中止不以猥亵罪定罪关键是主观故意不同,强奸中止,实施犯罪时主观上也是具有奸淫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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