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立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 违规将受处罚
2014-05-21 07:02:5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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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0日从省卫计委获悉,《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公布,下月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药企及其代理人五年内两次进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向其购买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福建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福建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都适用该办法。”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 办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对被原省卫生厅列入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仍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为止。本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 “不良记录将可在省卫计委政务网查询。”该负责人表示,不良记录名单在省卫计委政务网上公布的同时,一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根据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部门会对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详见省卫计委网站。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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