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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 违规将受处罚

2014-05-21 07:02:5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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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出炉 6月1日起施行

药企行贿两年内禁向医院售药

丽雅/漫画

东南快报讯(记者林雅)药企及其代理人,五年内2次进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这是最新出炉的《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本实施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福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健全。

五种情形被列入医药购销“黑名单”

据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介绍,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福建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福建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办法指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而对被原省卫生厅列入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仍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为止。本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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