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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药企商业贿赂“黑名单” 违规将受处罚

2014-05-21 07:02:5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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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0日从省卫计委获悉,《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公布,下月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药企及其代理人五年内两次进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向其购买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福建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福建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都适用该办法。”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

办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对被原省卫生厅列入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仍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为止。本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

“不良记录将可在省卫计委政务网查询。”该负责人表示,不良记录名单在省卫计委政务网上公布的同时,一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根据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部门会对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详见省卫计委网站。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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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行贿两年内禁向医院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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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讯(记者林雅)药企及其代理人,五年内2次进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这是最新出炉的《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本实施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福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健全。

五种情形被列入医药购销“黑名单”

据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介绍,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福建省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福建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办法指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签工作。而对被原省卫生厅列入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仍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为止。本实施办法执行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做累计处理。

不良记录在省卫计委政务网可查

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名单在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书文号、列入不良记录的起止日期等信息。省卫生计生委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同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应给予相应减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记录的公布之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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