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及时准确公开 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2014-05-28 08:0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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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四个渠道 从哪些地方可查阅、了解到这些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关注点之一。 该负责人表示,为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办法》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作明确规定: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二是明确了政府公报的重要渠道作用。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及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三是明确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渠道的作用。对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四是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查阅场所工作。行政机关应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5个工作日内可获答复 《办法》对政府信息的申请及对申请的处理、答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提交载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二是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公开申请时,应区分情况具体办理,按六种情况作出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完善对不规范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是规范收费。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针对一些困难群体,还可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双管齐下 《办法》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列监督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三是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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