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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说明

2014-06-03 15:14:29  来源:中国平潭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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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简化审批目录(2014年)》(以下简称“简化审批目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为依据,列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简化审批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5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本审批目录。

对简化审批目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采取按照备案管理的方式简化审批手续(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投资参照简化审批目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需要,“简化审批目录”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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