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房产竟被"正常"过户 不成文规定惹祸
2014-08-18 09:34:08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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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老员工没认真核对 收到查封文书直接归档 2012年1月17日,平潭县法院在审理林三诉林四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林四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同日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平潭房地产交易中心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准备执行时,发现该房产(评估价98万余元)已在法院查封期间被过户到案外人沈某平名下。 无独有偶,2012年4月16日,平潭县法院在审理另一起借贷纠纷案时,对一处房产裁定诉讼保全,该房子(评估价75万余元)同样在法院查封期间被办理产权变更。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怎么被非法过户的呢?据了解,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分收件和初审、调查、复核、审批四步。由于没有电脑查询系统,工作人员收件时会让申请人到档案室查档,看房产是否有被法院查封等禁止交易情况。 而档案室负责房地产权属的档案、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对接到的法院查封通知书登记归档,但没有规定一定要通知业务科室。 而申请人查档后,可能当天办房产过户,也可能过几天、几个月,甚至一年再来办。但是,交易科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对一年之内的查档证明基本都认可。 这就造成申请人拿着原来的查档证明,在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进行产权变更,查档等于是形同虚设。上述两起案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据查,林四的房子是在2011年12月26日查档的,2012年3月19日到交易中心进行材料审核过户,期间跨度近3个月。房子在2012年1月17日就被法院查封了。目前已退休的档案室老员工丁某说,他出具了林四房产的档案证明,后在协助法院查封时没有认真核对档案,误认为没有申请交易,签收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并直接归档。 B 审核人员称不知被查封 自掏130万元把房子买回来 这两起案件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为此,法院向平潭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对变更登记作出纠正及规范审核。 平潭县检察院介入调查,认为曾某其、林某、陈某玲和曾某玉作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73万余元,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公诉。 曾某其分管交易科和权籍科,在审批流程中有复核的责任。事后,曾某其通过家属退给案外人沈某平90万元,并赔偿其40万元,将被过户的房子买回来。 接着,沈某平申请撤销房产证。经申请协调,涉案的两处房产均恢复到司法查封状态,进入执行程序。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级执行,在经过流拍后,将林四的该房产以160万余元的价格交付林三抵偿等额债务。 “查封房产被交易是单位集体工作失误,不能归责于个人。”曾某其说,他掏钱把房子买回来,为单位集体工作失误承担了责任,也算是挽回损失。他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构成玩忽职守。 但公诉机关认为,制度和管理有缺陷,不能以此来否认个人的失职行为。曾某其作为审核人员,对被法院查封没有尽到核查的职责,就应该对结果负责。曾某其出钱购房挽回损失,可作为量刑时考虑,但不能否认其玩忽职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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