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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2014-08-19 18:58:48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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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8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 实习生 陈松林)截止2014年8月18日,福建省已有81944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数的35.87%,为全国最多。今日下午,省委外宣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省“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有关实施情况。

福建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六项限制措施

近期,省委文明办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了《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意见》,信用惩戒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据介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省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网专线连接将新增名单或因履行义务等原因被依法删除的名单信息发送相关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根据意见,将对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禁止乘坐飞机、禁止乘坐列车软卧、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予以任职限、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予以公示其名单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六项措施,对失信执行人进行惩戒。

闽已有81944名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名单库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具体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会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卫里通报,截止2014年8月18日,福建省已有81944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署的35.87%,为全国最多,有6298名被执行人摄于失信公示威慑,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使案件得到有效执结。

“实际上我省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多,并不意味着我省的‘老赖’特别多,这恰恰说明我省法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措施得力,不折不扣。”发布会上,就有记者提问“全国老赖黑名单排行榜上,福建省高居榜首,在失信金额和失信者人数两项指标上,均遥遥领先全国其他省区。是否意味着福建“老赖”特别多?”的问题,林卫里表示,为扩大失信名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2014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与人民网链接,通过人民网向社会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媒体报道中,因对我省法院在贯彻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上的误读,误以为福建的“老赖”全国最多,实际上我省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多,并不意味着我省的“老赖”特别多。

林卫里表示,为确保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坚持“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和“快上慢下”的原则。执行案件一经立案,只要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自觉履行义务或不报告财产以及报告财产不实,原则上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反之,如有特殊情况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则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分管副院长批准等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效避免因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等影响,确保应纳入名单尽数纳入。

同时,还将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必须实行信息共享,必须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共同实施。目前,我省法院已与人民银行、3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起“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在实现网络执行查控自动化的同时,通过“点对点”系统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在融资贷款、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审批、工商行政管理等领域对被执行人实施相应的限制和控制措施。

据了解,今年6月27日,省高院与省委文明办、省发改委等10家单位联合制订了《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购买机票、乘坐列车软卧、自然人担任企业高管、办理贷款或信用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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