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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起提高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 政府补贴部分将提高

2014-09-18 13:10:50 谢丹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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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9月18日电(记者谢丹)从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养老金政府补助部分将提高,同时,城乡居民的养老关系在转移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将一次性全额转出。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变化集中在养老金的转移、基金统筹政府补贴部分和养老金待遇调整等方面,新政策将从明年元旦开始执行。

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从明年开始,政府补贴部分将提高: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与现行的政策相比,政府补贴每个档次都增加了5元,而且最高档的补贴额度从现行的75元提高至100元。

在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都可转移接续,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多缴费的情况。《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养老金发放方面,目前,福建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70元/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不过,福建计划在部分市、县(区)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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