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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借贷案纠缠16年 3字之差致被告主体认定错误

2014-10-09 14:43:3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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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兴林竹业没有履行生效判决。2013年初,平潭县检察院依据申请,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该院审查发现,兴林竹业因未办理年检手续于1997年8月15日被平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法院却于1998年4月28日受理立案。同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判定被告主体为“福建省平潭县兴林竹木业有限公司”而非工商部门登记显示的“平潭县兴林竹木业有限公司”,虽然仅有3字之差,但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据此,平潭县检察院向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被采纳。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平潭法院重审。

日前,平潭法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收回50余万元款项。至此,这桩持续16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终于了结。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锦 连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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