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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今施行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2014-12-01 09:44: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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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今施行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访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长林学侬

东南网12月1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陈旻 林姗)

12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开始施行。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总则的《新安法》,如何在具体规定中彰显“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本报专访了福建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长林学侬,解读《新安法》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新规范。

新安法强化了哪些方面的责任?

新安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18项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制度等;

对于政府监管职责,新安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强化部门的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职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引入信用管理模式,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公告曝光和“黑名单”制度;完善行政强制规定,扩大可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范围。

新安法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应急救援与事后调查有哪些规定?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应急救援与事后调查,也是新安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中指出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完善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建立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

提升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完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建立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公布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新安法有何新规?

新安法加大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惩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封顶额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是目前所有法律法规中罚款金额最高的;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我省各级各部门应该如何贯彻新安法,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履行18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确保到2016年实现评审达标率100%的目标。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职责,推动市、县两级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定期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五个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建立健全联络员会议制度、工作情况季报送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等一系列推进落实工作制度。

三、是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入明年立法计划为契机,抓紧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研究制定新安法新增和调整的监管制度的实施办法、细则和措施。

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继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责任追究,抓住突出问题不放、曝光典型、跟踪落实,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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