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促进工业创新稳定增长十条措施
2015-01-05 12:57: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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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给予递延纳税;对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后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按兼并重组后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分档给予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要通过综合授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将兼并重组后退出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付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 提升园区综合水平 建立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园区“建设与招商、改造与提升、退城与入园、要素保障与服务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统筹协调,提高投资强度,提升园区发展水平。设立不少于30亿元的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园区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省经信委、发改委连续5年每年分别安排4500万元和3500万元对基金中的社会资本给予一定的收益补差。实行“三旧”改造政策,鼓励企业“退城入园”。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继续实行多层厂房货梯补助政策。各地应盘活利用园区内企业的“征而未用土地”和“建而未用厂房”;对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土地的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并予以补偿,腾退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和生态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鼓励沿海、山区共建园区,经省政府认定的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落实支持医药、船舶、新能源汽车、电子商务及内外贸等企业拓展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省级确认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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