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5-03-08 07:59:07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孙靖 |
分享到:
|
相关链接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注意事项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可以这样办理: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
相关阅读:
- [ 03-07]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 不能断交三个月
- [ 02-13]漳州市医保中心答市民问 生育保险缴费中断补完就行
- [ 12-12]莆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女工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
- [ 12-09]三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月参加生育保险
- [ 12-06]福州两年缩减"三公"经费2亿多 下月起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实现即时刷卡结算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