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周锡银)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条,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七条意见”将结合“闽八条”,即日起施行。 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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