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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长乐市江田镇人民政府纵容违建 镇政府回复

2015-04-13 18:18: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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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长乐市江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柯珠仙在东南网留言反映问题的回复

东南网《直通屏山》栏目:

贵处转来的关于柯珠仙反映“长乐市江田镇人民政府欺上瞒下,纵容违建”的投诉件收悉,我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村进行处理反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柯珠仙住房位于江田镇溪山村村委会旁,建于80年代,是砖混结构住房,房屋右侧隔一弄堂与溪山村村民潘碧香房屋的围墙相隔,间隔1.9米,潘碧香的房屋离该围墙约4米,二人房屋均有土地证。由于柯珠仙平日里一人独自生活(子女多已出国),而邻居潘碧香是本地人,且较为强势,与柯珠仙相处不融洽。 2011年潘碧香在原住房三层基础上添层时,柯珠仙与潘碧香发生口角矛盾,柯珠仙遂因此上访。

2014年3月7日潘碧香也反映柯珠仙楼道、化粪池侵占公共通道,房屋建筑超出土地证面积等问题,2014年3月10日经我镇村建站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柯珠仙在房屋建成后无扩建、改建等违反法规规划行为,但关于其房屋实际用地面积超过土地证书标明面积情况,我镇已将其移交国土部门查处。

关于柯珠仙反映潘碧香违建,江田镇政府不作为问题。经调查核实,2011年3月潘碧香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江田镇溪山村原有自建房的基础上违法建设第四、五层房屋工程,建筑占地面积187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第4、5层,建筑高度16.8米,属砖混结构。根据核查的情况和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我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干部高度重视,多次和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自行拆除违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3月3日,镇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及相关村书记、村主任专题研究了潘碧香违建拆除有关事宜,①关于柯珠仙反映房屋受损问题,2012年1月3日我镇村建站工作人员接到柯珠仙投诉件后已立即到场查看,柯珠仙所指受损处均为历年房屋沉降裂缝,已生苔藓。②考虑到由于我镇至今未开展旧房改建或添层审批业务,而根据当时长乐市有关会议传达精神,允许有土地证的农村旧房在4.5层以下改建或添层, 而潘碧香也符合此条件。③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得到下列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针对逾期不予拆除违章建筑情况,我镇政府无强制执行权,需由城乡规划局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会议研究决定下发通知书(长江政[2014]22号),要求对方自行整改违建部分,若届时对方未自行整改,我镇将依法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妥善处理。

关于柯珠仙反映潘碧香违建一事,根本原因在于两家矛盾纠纷。近几年来,我镇为平息两家纠纷做了大量工作。潘碧香确实未取得审批手续添层,但其建筑未超出土地证审批面积,情节较轻,我镇若强行拆除,会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并且对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将大于行政目的实施利益,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因此我镇尝试通过其他方法,如通过双方子女出面做思想工作来化解双方矛盾,但目前效果不佳;同时我镇也考虑给予柯珠仙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引导柯珠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柯珠仙均未接受。下一步,我镇还将积极做好双方矛盾化解工作,近日,我镇已基本做通潘碧香思想工作,其同意不刻意与柯珠仙针锋相对。目前,镇主要领导多次接待或约谈柯珠仙以化解其矛盾,争取以更加平和的方式解决柯珠仙所提“房屋受损”问题,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另外,关于农村旧房改造或添层等业务,长乐市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程序,目前长乐市政府正与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统筹协调,待方案形成后,我镇将根据程序规范进行旧房改造、添层等业务办理。

长乐市江田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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