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信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的境遇。这里发表的是一位福州市民近期一次办证明的真实经历,其绕口令般的寻找证明过程,确实值得相关部门深思,认真理一理:我们这么多的规定,究竟哪些是必要?哪些应简化?哪些该取消? 东南网5月8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黄琳斌) 因保险公司要求本人提供一份公安机关开具的父子亲属关系证明,从3月初起,本人开始了一场奔波。 3月初,我来到户籍所在地福州华大街道的派出所。得知我与父亲的户籍关系不在一起后,派出所的户籍警说:“这种情况要开亲属关系证明,必须找到两人户籍曾在一起的原始档案,根据这个档案才能开证明。”她建议我到当初父子户籍在一起时的所在地派出所去开证明。 本人是1971年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出生的。于是,我先到新店派出所查找原始档案,但没有查到。由于我1973年随父母亲去霞浦县海岛乡生活,全家户口迁到那里,1990年考上大学后,本人的户口方迁回福州,于是我在3月13日打电话向海岛乡派出所咨询。派出所民警表示,该所电脑上只能查到2000年之后的户籍档案,之前的没法查到,因此,亲属关系证明没法开。我随即向霞浦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反映情况。督察大队很快反馈说,已责成海岛乡派出所马上查找我的户籍档案,尽快办理。 4月8日,我再次打电话向海岛乡派出所咨询。民警答复称,原始档案已找不到了。我提出:“我手上有一本我和母亲、姐姐、弟弟在一起的户口本,另有一本我父亲、母亲和我弟弟在一起的户口本,两个户口本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我和我父亲的关系;另外,我还有单位给我开的我和父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否根据这几份材料,给我开出亲属关系证明?”对方表示:“你托人带上身份证和你说的这几份材料,到海岛来一趟。我看一下材料,能办就给你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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