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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明确供电单位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

2015-05-26 22:04: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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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6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以及中止供电方面将进一步明确。

去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提出了较多的意见建议。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法规名称、体例和内容上都有了大幅变化。

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明确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上指出,在供用电关系中,电力用户相对弱势,条例应当突出和加大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平衡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草案修改稿对供电企业处理用户投诉和供电故障时限做了明确: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日起,城区范围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四小时。

在停电方面,草案修改稿也做出了修改。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止供电”。而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或者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说明情况;供电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回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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