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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福州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元

2015-06-12 13:42:26 陈晓青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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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福州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元

烟民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东南网6月12日讯 (本网记者 陈晓青) 今天,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继北京等城市发布控烟条例后,8月1日起,福州也将迎来本土化的控烟条例。条例实施后,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最高可罚500元。

据悉,《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28日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妇幼机构、医疗机构、中小学、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等12类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餐饮、娱乐等5类场所可设吸烟点,但吸烟点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而以上可设吸烟点的5类场所中未设置吸烟点的,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

为了鼓励烟民们积极戒烟,《条例》也规定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治疗。并要求福州辖区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控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工作;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对于违反以上3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也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予以劝导、制止;对不服从劝导、制止的,劝其离开;对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已违反此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

而对于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个人,将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对于不停劝阻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监督执法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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