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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大代表建议或向社会公开

2015-07-15 08:50: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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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今后,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有望在网上直接查询到。14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修正案草案完善了代表建议的督办机制,其中增设建议公开程序,人大代表建议或向社会公开。

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公开和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重新办理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两次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代表三次以上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交承办单位办理。同时规定,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非法采砂最高拟处30万元罚款

东南网7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非法采砂,不仅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农民耕地构成威胁,还严重影响河道行洪、通航和桥梁、码头、防洪堤安全。《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非法采砂最高拟处30万元罚款。

省水利厅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的法规限于制定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设置罚款额度较低,罚款数额最高10万元,造成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不高。

为铲掉非法采砂的“毒瘤”,条例草案就河道采砂问题作出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在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渣。若违反规定,要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低3万元、最高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在初步审查报告中认为,应该强化违法采砂行为的处罚措施,建议增加“扣押采砂作业设施和工具”“暂扣或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金马澎”导游有望在我省跨境执业

东南网7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14日,《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此次草案是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旅游条例》的全面修订。草案突出福建地方特色和对台优势,设立“闽台旅游交流与合作”专章,“金马澎”导游有望在我省跨境执业。

草案规定,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金门、澎湖、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我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对持有台湾领队证、导游证的执业人员,经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组织培训及政策法规考试认证,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执业。同时,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草案提出,建立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管理,实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措施。根据草案,旅游经营者的信用将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连续三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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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并建议《草案》修改时,要注重体现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旅游资源整合的内容、加强旅游生态文明的宣传,以及发挥好市场配置旅游资源的作用。

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调研中发现,我省由于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分割,导致旅游资源存在规模小、零散、同质化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我省旅游资源发展。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在调研中了解到,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客运经营车辆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此,建议《草案》增加规定:“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记者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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