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
2016-04-02 07:37:2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孙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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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的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从事开放开发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实行灵活、开放、包容政策,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 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新兴产业区、高端服务区、宜居生活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加快形成体制先进、政策开放、文化包容、经济多元、生态优美的现代化、国际化综合实验区。 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原则,立足全方位开放,突出对台特色,积极探索两岸合作和对外开放新模式。 省人民政府对实验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创新举措,予以复制推广,对在实验区开放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实验区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开发建设机制。 实验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创新与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开发建设模式。 第六条 实验区借鉴境内外有关市场运行、城市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开放开发环境,建设法治之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督促落实实验区开放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的开放开发,为实验区开放开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实验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实验区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负责配合管理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发展、加强与台湾地区及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 (六)国家、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实验区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实验区设立由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相关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顾问机构,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实验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三条 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综合审批、协同监管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实验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鼓励依法设立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支持台湾地区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实验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台港澳居民可以在实验区依法参与各类社会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创新实验区内社区治理的模式,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 在实验区规划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具体办法由实验区管委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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