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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

2016-04-02 07:37:2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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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贸易促进

第二十九条 实验区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区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视同经济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在实验区投资设立企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开展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实现通关安全便利化:

(一)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二)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先进区、后报关;

(三)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允许境外入区货物在保税状态下按规定进行保税展示交易;

(五)其他海关通关监管创新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下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实现通关安全便利化:

(一)实施进出境货物分线分类分级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推行检验检疫通关全程无纸化、低风险、最大限度快速放行;

(二)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三)对从境外进入区内并在区内销售的台湾地区食品、农产品,简化申报手续,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分级管理;

(四)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五)其他检验检疫监管创新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章 金融财税创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区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实验区内的居民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及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在实验区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放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区内创造条件实行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实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七条 支持实验区内企业上市。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并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实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实验区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实验区探索两岸金融机构准入、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合作的具体途径,拓展两岸金融合作领域。

第三十九条 实验区视同设区的市实行财政单列管理,一定期限内在实验区实行地方级全留的财政体制,缴入省级的地方级收入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列收列支的规费,由省财政予以全额拨补。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每年专项补助实验区开发建设。

第四十条 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优惠期限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实验区内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注册在实验区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实验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实验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在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实验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六)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实验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七)对实验区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实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八)除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外,实验区企业之间销售其在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促进投资、贸易和金融的财税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在实验区推行网上办税,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运用税收信息系统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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