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9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日前,《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正式公布。《办法》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符合条件的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 申请保障性住房等11项公共服务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就业,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教育方面,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社会保险服务方面,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还有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7项便利 《办法》还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7项便利,具体为: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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