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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2月起可申领居住证 持有人将享11项公共服务7项便利

2016-08-24 20:10:34 肖月青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24日讯(本网记者 肖月青)《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申领居住证。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暂住证将不再发放;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居住证持有人将享11项公共服务7大便利

针对公众最关注的居住证持有人未来会享受哪些权益,《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依法享受教育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办法》还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7项便利,具体为: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公民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想申领居住证的公民,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需每年签注一次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强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对于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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