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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2017-01-01 08:00: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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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支持技术转移

东南网1月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李珂) 日前,省科技厅制定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办法,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我省将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支持福州、厦门和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办法明确,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同时,鼓励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与本地技术转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机构年度技术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技术经纪人3人以上(含3人)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和后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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