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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2017-01-24 09:01:0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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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

第三号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2日于福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每年老年节,社会各界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积极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纳入道德模范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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