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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连续三年可申请奖补

2017-04-17 18:41:14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今日下午,福建省经信委牵头组织了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解读媒体通气会,会上从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奖励政策措施主要内容、重点解读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为深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联合研究出台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技改项目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八条,主要细化了经信、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职责以及奖励计算办法、企业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监督等。

《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承担。其中,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奖励对象为主体是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核或核准)、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据介绍,《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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