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3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赵锦飞)日前,福州市纪委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存在五类干预司法公正行为的将被追责。 根据《办法》,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如果存在五类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即: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各部门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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