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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拟降低业委会成立标准

2017-09-26 08:49:51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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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或可对违规装修采取措施

东南网9月2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近年来,我省物业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呈现出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的物业投诉数量更是居高不下。各级人大代表有关物业服务管理的议案、建议比较集中,反映了社会的普遍关切。

25日,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力求通过立法来破解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确保修订后的条例切实管用。

据了解,实践中,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地方投资性住宅较多,很多房屋空置或无法交房,入住率低;有的地方业主参与热情不高,开发商配合不积极。为解决这一现实矛盾,此次修订草案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对业主大会的筹建、召开与表决的条件作了差异性设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发起,可以申请筹建召开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大会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数,则仍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等规定。

近年来,个别业主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既要政府职能部门的适当干预,更要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通过集体意志约束业主个体行业。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的相关人员表示。

修订草案还规定: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业委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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