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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法院大力推进补种复绿等修复性生态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渠道方式,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途径,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7年闽侯法院还创新适用增殖放流鱼苗33.8万尾。 东南网3月1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2017年闽侯县法院对涉毁林案件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19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约1504.8亩,收缴生态补偿保证金134.22万元,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森林环境,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这是今日下午,记者从闽侯法院召开的关于探索生态修复“5+”机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信息。 近年来,福建法院大力推进补种复绿等修复性生态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渠道方式,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途径,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惩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和司法预防生态破坏才是目的。”闽侯县法院生态庭庭长林孔亮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在刑罚上对其相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会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或承担公益生态劳作并进行法制宣传,这样的判罚,综合效果远胜于只是将当事人投监改造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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