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闽侯法院还创新适用增殖放流鱼苗33.8万尾。
东南网3月19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2017年闽侯县法院对涉毁林案件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19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约1504.8亩,收缴生态补偿保证金134.22万元,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森林环境,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这是今日下午,记者从闽侯法院召开的关于探索生态修复“5+”机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信息。
近年来,福建法院大力推进补种复绿等修复性生态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渠道方式,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途径,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惩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和司法预防生态破坏才是目的。”闽侯县法院生态庭庭长林孔亮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在刑罚上对其相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会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或承担公益生态劳作并进行法制宣传,这样的判罚,综合效果远胜于只是将当事人投监改造的效果。
近年来闽侯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探索出生态修复“5+”办案模式。
据介绍,近年来闽侯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探索出生态修复“5+”办案模式,努力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5+生态修复”主要指“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五个修复模式。“原态修复”指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部门组织下,对毁林区域进行补种复绿,将破坏的区域恢复至原有的生态涵养功能,甚至要超过原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效果,闽侯法院还首创在判决书中写入补种复绿情况。
林孔亮说,“代偿修复”指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设立统一资金账户,以涉生态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环境损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及保证金为基础,由第三方替代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环境全方位修复。2017年该院共督促缴纳生态补偿保证金134.22万元。
2017年闽侯法院还创新适用增殖放流鱼苗33.8万尾、投放蚬子5000余斤等多样化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生态。
闽侯法院还积极构建生态保护教育机制,在白沙国有林场设立“法官司法生态林基地”,划定补栽补种树木区作为警示教育区,开展“送法下乡”、“生态公益讲堂”等活动。
闽侯县法院还明确,涉生态案件的被告人,如有开展开荒、环保宣传等生态修复公益劳动的,可作为对其量刑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责令被告人在一定年限内履行新种植树木的抚育、管护等“劳役代偿”责任,并缴纳生态补偿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