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依法调查 合力反腐
2018-05-02 16:08:05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房小奇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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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助推案件调查突破 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呈现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合理运用法定调查措施,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因素。 2017年12月29日,荔城区监委挂牌成立不久,就收到一封群众反映荔城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北高镇服务队原队长林振伟存在收受贿赂问题的举报信。经深入分析研判后,区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 核查组在外围摸排时得悉,林振伟长期在基层工作,且善于伪装,日常履职中遇到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也会“大义凛然”地拒绝,在长达12年的违纪违法活动中隐藏较深。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核查组采取查询、调取两种措施,掌握了林振伟相关资产信息和所分管的村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并发现其在北高镇任职期间,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农村“两违”等工作,且在一段时间内突然提前还清房贷并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小轿车。 掌握重要证据后,荔城区纪委监委对林振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福建省各级纪委监委在使用12项调查措施中,谈话、查询、调取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也比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 “12项调查措施之间环环相扣,在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办案需要合理进行运用,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邵武市监委委员吴天飞认为,可以根据不同职责、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按相应程序分别采取不同种类的调查措施。吴天飞转隶前原为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有24年从事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经验。 比如,德化县监委在查办辖区某国企财务人员涉嫌贪污案时,就碰到一个难题:涉案人员通过伪造大量会计账目并仿冒笔迹签批来套取公款。由于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许多笔迹是否仿冒甚至连当事人都无法辨认。最后,调查组通过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嫌仿冒笔迹签批和涉案会计账目材料进行鉴定,证实了涉案人员仿冒他人笔迹签批的行为,准确计算出贪污的数额。 霞浦县纪委监委在办理下浒镇计生办出纳许含禄涉嫌挪用公款案中,鉴于案情事实较为简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思想稳定,调查组一致认为没有必要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而是有针对性地使用了谈话、询问、讯问、现场勘验、扣押等5项调查措施,就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慎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有调查措施,必有监管手段,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让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福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按照调查措施的严厉程度,以及日常工作是否频繁使用等情况,细化审批权限,将调查措施分为重要性、限制性、一般性等三类进行管理,不同类型的调查措施明确由不同层级的领导负责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3月24日,龙海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并报龙海市委批准,给予龙海市委台工办主任吴志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的民营企业主郑国章作为“两非”人员(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和行贿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既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又涉及‘两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依纪、审慎稳妥。”龙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群伟说。 2017年12月29日,龙海市监委挂牌后的第二天,针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立即成立核查组,对吴志鸿展开调查。经初核,发现吴志鸿与私营企业主郑国章合谋涉嫌挪用公款数百万元。 “郑国章是重要涉案人员,必须采取措施!”彼时,国家监察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能否立案、怎样立案?如何采取留置措施?程序如何严格规范?一系列问题摆在调查人员的面前。 经过讨论交流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人员找到了相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中均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两非”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2月23日,经研究并呈报漳州市监委批准,龙海市监委宣布对郑国章采取留置措施。郑国章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搜查、留置、扣押等涉及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群众关注度高,使用不当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福建省纪委监委对关键措施文书的使用实行统一集中登记编号,加强日常审核把关,实行一件一登记、一事一备案。 据了解,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纪委监委不仅制作了多种权利告知书、内容通知书,还积极开展情况通报等,既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效保障相关各方的知情权。 比如,在首次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时,要求调查人员应当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冻结、扣押金融财产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送达告知书,并允许其提出出售相关财产等申请;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除应当向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送达通知书外,还应当向组织人事、上级主管单位等通报,涉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还应当向人大或政协机关通报。 来自福建省纪委监委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全要素运用12项法定调查措施和3项提请协助措施,其中谈话3760次、讯问974次、询问1898次、查询4279次、冻结16次、调取1351次、查封10次、扣押105次、搜查64次、勘验检查7次,鉴定23次、留置9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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