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寿宁县纪委监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寿宁县犀溪镇赖家洋村原党支部书记缪辉弟违规发放“七一”纪念品问题。2013年、2014年“七一”期间,缪辉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向参加“七一”党员活动会议的党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合计2444元,在村委报销入账。2018年7月2日,犀溪镇纪委给予缪辉弟党内警告处分。 2.寿宁县芹洋乡尤溪村党支部书记吴开洪违规发放礼品等问题。2014年8月31日,吴开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向参加组织生活专题会议的党员及其他参会代表发放月饼,合计1225元,在村委报销入账;2014年3月9日,吴开洪在寿宁县城关KTV娱乐场所接待返乡的7名芹洋乡尤溪籍人员,将消费金额1100元放在村委报销入账。2018年6月26日,芹洋乡纪委给予吴开洪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自觉从小事小节做起,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不打折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充分发挥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制度优势,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风状况的监督。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紧盯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车使用等突出问题,密切关注“四风”隐性变异的新动向新表现。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用严明的纪律持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寿宁县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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