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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烟花爆竹定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福州长乐法院当年坚决说不

2018-08-23 17:46:00 林旻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23日讯(本网记者 林旻煜 通讯员 李克清)前不久,一纸《最高人民法院征集改革开放四十年展览素材通知》勾起了福州长乐法院办案人员尘封十余年的记忆,当年有两名货车司机因未办证运输鞭炮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长乐法院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2006年的初夏时节,长乐法院收到了长乐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两位普通货车司机林某、谢某因未办理爆炸品运输许可证,运输鞭炮到长乐猴屿乡而被查获,并被长乐检察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这是可判十年以上的重罪,当时就感觉可能有所不妥。”时任长乐法院刑庭庭长、现任长乐法院副院长陈晞回忆道。

据介绍,公诉方如此严厉地要求惩处两名货车司机,其实事出有因。就在该案发生前不久,河北石家庄曾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主犯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2003年7月31日,闽侯县荆溪县烟花厂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同年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又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此类案件发生后,全国与我省各地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同时,也加大了对涉爆犯罪的打击力度,诸多涉及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被“升格”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此案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的两名司机林某、谢某车中分别载有“1000响”爆竹330捆、“800响”爆竹56捆 和“1000响”808捆,而从送检样品中抽样测定每粒爆竹含烟火药量0.04克,因此公诉方认定林殿选运输火药数量达14992克,谢仙端运输火药数量达32320克。(计算方法为每粒爆竹含火药量乘以运输的爆竹总量)

“这种认定,是否合法合理,这是我们思考的大问题,因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两个被告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后续诸多类似案件处理,并可能影响到社会及家庭的稳定,务必审慎审理。”陈晞说,当时仅长乐检察院向长乐法院提起公诉的同类涉爆案件还有2件,审查起诉中还有4件,长乐公安局在侦办中的有20余件。  

据悉,当时案件起诉后,长乐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精干力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对该案定罪量刑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非法运输如此大量的烟花爆竹,从破坏力及杀伤力来看,危害性很大,应该以非法运输爆炸罪定罪,并按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该两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烟花爆竹是一般的娱乐物品,《解释》中规定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刀爆锁等7类爆炸物并没有将爆竹归入其中,因此不应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且以从扣押的爆竹中折算黑火药量,并依此套用作为追究被告人刑责的量刑标准于法无据,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慎重起见,长乐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上报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省高院、福州中院及长乐法院的刑事法官组成的案件研报会多次探讨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即本案运输的对象就是烟花爆竹,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不能作为运输爆炸物犯罪处理,另可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其对该案撤诉。该案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本案撤诉后,长乐检察院已经起诉到长乐法院的另两件同类型案件也主动撤诉,公安机关对其他类似情节案件也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再“升格”为刑事犯罪处理。

资深律师、法律界观察人士黄鸿东认为,“该案受到的舆情压力是很大的,如何认定,如何判,具有示范意义。长乐法院认真调查基本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与运用司法解释,积极向上级法院沟通汇报,通过正确、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全力及时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本案的处理结果,在福建省甚至全国范围内推动形成了判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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