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宁德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原福鼎市桐城派出所辅警张华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华因犯受贿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华担任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协助民警开展接处警、治安巡逻检查、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监管等。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辖区富某足浴中心、康某足浴店、大某商务酒店、南某足浴店等(部分场所涉嫌组织卖淫活动)钱款后,多次将桐城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检查或治安巡逻等警务行动提前通知场所股东。被告人张华还以担任“保安”为名,每月从东某娱乐会所、金某娱乐商务会所等KTV收取固定“工资”,在治安检查中给予照顾、利用辅警身份私下帮助处理矛盾纠纷等。被告人张华共收受上述场所钱款计人民币27.82万元。 检察官说法:张华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张华身为桐城派出所辅警,协助派出所民警履行治安、特行、娱乐服务场所检查等公权力,依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保安”薪水是表象,本质是权钱交易 张华在桐城派出所辖区内KTV领取“保安”薪水,从表象上看,貌似张华为KTV提供劳务获得合理报酬,实质是被告人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追究,以某些合法幌子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法实质。本案就属于一种典型的以所谓劳务报酬的形式掩盖行贿受贿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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