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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018-09-17 08:29:40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

《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发挥绿色金融引导作用,加强与环境信用评价联动,促进经营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助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省环保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以绿色金融为引导,以环境信用评价为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与环境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建立联系紧、程度深、影响大的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专访,就《实施意见》发布的背景意义、惩戒依据、如何联动等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问: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展绿色金融”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是实现绿色发展的

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一直是绿色金融的倡导者和先行省份,已将发展绿色金融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发挥绿色金融引导作用,加快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为加强我省环境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的有机统一,省环保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出台了《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中实施绿色金融奖惩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实施绿色金融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通过创新环境信用评价方式,在强制评价基础上,提出应约评价方式。该应约评价方式先由金融机构对实施金融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甄别,筛选出需要掌握了解环境信用情况的经营者并函告环保部门,再由环保部门对其中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经营者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金融机构。

问:《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如何推动与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动?

答:《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对我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提升改造,实现环境评价信息和绿色金融奖惩信息实时在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畅通传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碰头会、对接会进行会商,推动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问:《实施意见》如何突显环保“守信激励”,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措施,如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效率,在符合市场化及商业原则下鼓励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项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以及自然保护、生态修复项目等纳入授信范围;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主体,鼓励绿色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支持上市融资和发债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重大激励措施。引领经营者守信经营、依法治污,让守信者处处受益。

问:《实施意见》如何推进“失信主体”环境问题的整改?

答: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绿色金融惩戒措施,如将严重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股票发行审核、外汇额度审批管理和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等多项惩戒措施。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失信经营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自身环境问题实施有效整改。

问:《实施意见》中奖惩退出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答:环保部门通过建立环境信用动态调整修复机制,鼓励失信经营者积极落实整改,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且实施有效整改的经营者,按照动态修复程序及时提高其环境信用等级。

环保部门将环境信用评价动态更新结果或应约评价结果推送给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根据更新后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者调整激励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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