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5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全媒体记者 林泽贵)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近日,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8]219号),上调厦门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为领取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调整方案,具有厦门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具有厦门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福建省规定的最低标准118元。 据了解,9月底前,厦门约4.9万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收到一笔补发的调整款项。从10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果有疑问,可登录厦门“e政务”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街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咨询。 》》调整背景 2018年5月10日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规定: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 2018年6月21日 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规定: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调整后标准为1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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