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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2018-10-06 15:14:27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日前,福建省仓山区纪委监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仓山区仓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薛思乐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4年10月,时任仓山区仓山镇党委副书记薛思乐(负责区政协仓山镇联络委工作),同意联络委成员林某渲、郑某浪两人提议,以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间带领区政协仓山镇联络委成员及工作人员等11人到浙江省普陀山、宋城主题公园等旅游景区旅游,活动住宿、餐饮、交通等开支合计21253.2元,从区政协下拨的委员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此,薛思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8月22日,仓山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仓山区残联理事长林耀勤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1月30日,仓山区残联理事长林耀勤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仓山区残联新办公用房分配事宜,并于2月使用新办公用房。2018年3月23日,仓山区纪委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林耀勤办公用房存在超标问题,随后区残联即对林耀勤超标准办公用房进行整改。林耀勤应对问题负领导责任。2018年9月5日,仓山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通报的典型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强化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越红线,不踩雷区。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钉钉子”精神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将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相结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仓山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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