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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现这些虚假“保健”广告,严查!

2019-01-31 16:34:05 林侃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31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等部门,在全省集中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百日行动重点查处的违法领域主要有:

明示或暗示食品或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

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

在虚假广告方面,重点查处的有: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领域的违法广告;

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经牵头12个厅局制定我省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组;会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驻闽直销企业行政约谈会,并与省商务厅联合开展对驻闽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面排查;对外发布了第一批涉及“保健”市场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的典型案例,并依托网监平台加强对相关APP、微信公众号的搜索和监测。全省各地也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行政指导、出动执法检查、受理申诉举报、组织宣传活动等,综合运用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整治行动。截止1月28日,全省已立案46件,覆盖所有地市。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自觉守法,维护好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此次还将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其中涉及“保健”市场虚假违法广告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件1:福州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福州壮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闽清县316国道沿线等地发布了五面内容相同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有“科怡康家庭医生—全身疗法根本疗法 酸性血液变弱碱性 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等内容。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科怡康”高压电位治疗仪具有“促进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酸性血液变弱碱性”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2018年11月,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0470元罚款。

案件2:莆田丽人妇科医院涉嫌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含有“超过100000万例手术0事故。医院所有均由资深、权威的上万例手术无事故专家亲临亲诊、全程把关、严格规范化操作,保障医疗绝对地安全性。”“设备国际最前列、莆田唯一专业妇科”“妇科诊疗尖端技术莆田第一”等内容广告,当事人承认上述内容是虚构的,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5 月,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2500元。

案件3:漳州市芗城九龙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漳州市芗城九龙医院通过网站,宣传“在九龙医院,检验科以高达98.9%的准确率赢得了患者及医院员工的认可”等内容,以此来向消费者说明其医院检验科的检验有效率较高。当事人上述的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4:厦门标迪电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网页中一款香薰机的产品介绍中发布“净化杀菌驱蚊”等宣传用语,该款产品属于日用家居用品,本身并不具备“净化 杀菌 驱蚊”的功能,但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款产品具备“净化 杀菌驱蚊”的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11月,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30300元罚款。

案件5:厦门市兆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宣传板宣传“乳胶枕抗菌除螨率高达90%以上……”等内容,在售后服务卡上宣传:“纯天然乳胶寝具 1、本产品为纯天然乳胶制品,获ECO认证;2、本品通过防螨的效果检测,驱避率≥95%……”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防螨率的相关测试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2018年6月,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43800元罚款。

案件6:欧兰普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商品页面上宣传“美国、日本、欧洲三大市场加湿器出口占有率遥遥领先”,但未标明引证数据的出处,且无法证明引证内容的真实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5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处以35000元罚款。

案件7:南平市雅菲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拼多多APP上注册的雅菲尔保健食品专营店,宣传其所销售的“那纤盈复真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产品,涉及“强效减肥药、月瘦15斤……强效中药……”等内容,对产品进行药物功能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5月,政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4000元。

案件8:福州市仓山区快乐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8月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网发布在售儿童安全座椅宣传广告“可承受4000N以上的冲击”等内容,但没有表明其中所使用数据的出处,也无法提供该数据的合理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11月,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另外,除针对“保健”市场外,此次省市场监管局也发布了其他一些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例,希望相关业者也要引以为鉴——

案件9:泉州市鼎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海西金融超市”的会员理财平台上,发布“海西金融超市年化收益9%-12%,30倍活期收益,3.27倍定期存款收益”内容的网页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泉州鲤城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28000元。

案件10:石狮市双十教育培训中心在宣传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宣传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操场、教室、宿舍、食堂等照片及含有“石狮市双十教育普高实验小区”、“十四年办学经验”、“98%上本科”、“优秀毕业生的光荣榜名单”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9月,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500元。

案件11:南平市乐华海鲜大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有周恩来同志和邓小平同志肖像的两幅广告宣传牌匾,利用两位伟人的名义和形象宣传销售四特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1月,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12:福建嘉德联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件

当事人虚构“六大主题公园”和“划片三明市唯一省级示范幼儿园入学”等事实,通过发放印刷品广告和发布公交车身广告,为某房地产项目开展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11月,三明市三元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罚款20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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