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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2019-03-15 11:21:5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王祥楠   我来说两句

2、范某某与某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范某某与某健身馆签订《会员协议书》,办理三年期会员卡一张,交纳会员费3309元,并约定上私人教练课程另外收费,该《会员协议书》上加盖“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2017年1月,范某某购买两节私教课程,并与该健身馆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私人教练为杨某某,私人教练对会员进行一对一私人健身指导服务;私人课程一经售出,因会员个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要单方解除合约的行为,会所不予支持等内容。两节私教课结束后,范某某续课10节,交费3000元。2017年2月,范某某上完私人教练杨某某一节私教课后,提出后续约课过程中健身馆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导致其健身体验不佳,要求退课退费遭到拒绝,引发双方争议。因协商不成,范某某将健身馆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与健身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中的私人教练课程,主要系根据会员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运动方案,服务具有一对一的互动性、针对性,健身馆频繁更换教练势必导致个性化运动方案难以实施而无法实现定制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范某某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回私教课程费用。《会员协议书》上健身馆加盖的“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属于健身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范某某协商的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法院据此判决某健身馆退回范某某私人教练课程费用2700元及会员卡剩余未用时段费用2840.8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康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专业化的健身馆、私人教练的指导达到健身目标,但与此同时健身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经营管理不规范等也使得该领域成为矛盾高发区。部分健身机构甚至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或“殿堂告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健身馆提供的加盖“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的协议书系健身馆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当健身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服务时,消费者享有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作出退回私教课程费、会员卡未使用时段费用的判决,有力保护了健身服务合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健身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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