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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